北京市以線下10~35人班型的標準課程時長的培訓收費標準為學科類校外培訓的基準收費標準。
多知網11月16日消息,今日,北京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相關部門起草了《北京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自2021年11月16日至12月15日,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
意見稿中明確,北京市行政區(qū)域內登記的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線上和線下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應當遵守此管理辦法。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
同時,意見稿中還明確了北京市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定價機制,其中表示,學科類校外培訓定價班型主要分為10人以下、10~35人、35人以上三種類型。標準課程時長,線上為30分鐘,線下為45分鐘,實際時長不一樣的,由培訓機構按比例折算。
北京市以線下10~35人班型的標準課程時長的培訓收費標準為學科類校外培訓的基準收費標準,其他班型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標準由培訓機構按照規(guī)定的與10~35人班型的比價系數計算確定。線上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標準由培訓機構按照規(guī)定的與線下收費的比價系數計算確定。
此前,根據按照國家要求,義務教育階段線上和線下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屬于非營利性機構收費,依法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按屬地管理原則,由各地政府制定基準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浮動幅度上浮不得超過10%,下浮可不限。培訓機構在政府制定的基準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內,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此外,意見稿中還明確了,北京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將建立動態(tài)調整機制,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制定收費標準的原則、主要考慮因素,成本構成、主要指標審核的原則等科學制定收費標準。有關部門將適時對收費政策開展評估,對收費標準進行調整完善。同時,將建立培訓機構成本公開制度,要求培訓機構每年在官方網站和辦學場所顯著位置公開上年度成本費用等信息。
公開征集意見時間為:2021年11月16日至2021年12月15日。
意見反饋渠道如下:
1. 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fā)送至:sfc@fgw.beijing.gov.cn
2. 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通州區(qū)運河東大街55號院北京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收費管理處(請在信封上注明“意見征集”字樣)
3. 傳真:010-55590845
4. 登錄北京市人民政府網站(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動”版塊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見征集”專欄中提出意見。
以下為北京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全文:
北京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
收費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管理,規(guī)范本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行為,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yè)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和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北京市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yè)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措施》以及國家發(fā)展改革委、教育部、市場監(jiān)管總局《關于加強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監(jiān)管的通知》(發(fā)改價格〔2021〕1279號)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登記的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線上和線下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
第二章 定價機制
第四條 市發(fā)展改革部門會同市教育行政部門以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平均培訓成本為基礎,統(tǒng)籌考慮本市經濟發(fā)展水平、學生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標準課程時長的學科類校外培訓的基準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浮動幅度上浮不超過10%,下浮不限。
第五條 學科類校外培訓定價班型主要分為10人以下、10~35人、35人以上三種類型。
標準課程時長,線上為30分鐘,線下為45分鐘,實際時長不一樣的,由培訓機構按比例折算。
第六條 本市以線下10~35人班型的標準課程時長的培訓收費標準為學科類校外培訓的基準收費標準,其他班型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標準由培訓機構按照規(guī)定的與10~35人班型的比價系數計算確定。線上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標準由培訓機構按照規(guī)定的與線下收費的比價系數計算確定。
第七條 學科類校外培訓政府指導價標準實行動態(tài)調整。市發(fā)展改革部門會同市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收費政策評估和學科類校外培訓市場情況,適時對收費標準進行調整完善。
第三章 成本構成與核定
第八條 學科類校外培訓成本包括:培訓機構人員薪酬、培訓場地租金、宣傳費、研發(fā)費用、固定資產折舊費以及其他費用。
其中,培訓機構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應正常合理,不得明顯高于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本市教育行業(yè)城鎮(zhèn)非私營單位就業(yè)人員平均工資;培訓場地租金和固定資產折舊費等,根據學科類校外培訓實際利用時長等因素,按合理方法和公允水平分攤核算;宣傳費按不超過學科類校外培訓銷售收入的3%據實核算;加強關聯(lián)交易審核,對明顯不符合公允水平的關聯(lián)交易,可開展延伸調查;其他相關成本應當符合公允水平;捐贈支出、贊助、罰款、災害損失、事故等非正常費用支出和與培訓服務不相關不合理的費用支出不計入定價成本。
第九條培訓機構應依據《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jiān)審辦法》有關規(guī)定積極配合開展成本調查,如實、完整提供調查所需資料。
第十條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財務會計核算等制度,完整準確記錄線上、線下學科類校外培訓各項成本和收入,以及培訓人次、課時量、教師數量等經營情況。
第四章 收費信息公開
第十一條培訓機構應嚴格落實收費信息公開相關規(guī)定,通過網站、收費場所、線上應用程序、公開媒體、招生簡章等途徑,將學科類校外培訓內容、培訓時長、收費標準、收費及退費辦法、教師資質等信息提前向社會公開。
培訓機構應當在政府指導價標準范圍內合理確定收費標準,并在一定時間內保持收費水平的基本穩(wěn)定。
第十二條培訓機構應按照規(guī)定,于每年6月底前將招生簡章、收費標準、教師資質等資料,連同上一年度收入、成本、利潤以及關聯(lián)交易、政策執(zhí)行等情況,按審批權限分別報送教育、發(fā)展改革和市場監(jiān)管部門。
培訓機構要加強成本控制,完善內部管理,提高整體運行效率。每年在官方網站和辦學場所顯著位置公開上年度成本費用等信息。
第十三條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按審批權限向社會公示本市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辦學類型、辦學規(guī)模、收費標準等信息并及時更新。
第十四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確定納入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學科類培訓機構、學科類范圍,制定學科類校外培訓內容質量、培訓進度、課時設置等標準規(guī)范,并向社會公開。
第五章 收費行為監(jiān)管
第十五條培訓機構應嚴格執(zhí)行國家及本市關于預收費的有關規(guī)定,全面使用教育部和市場監(jiān)管總局統(tǒng)一制定的《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嚴格履行合同義務,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變相提高政府制定的培訓收費標準,不得在培訓費外另行收取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 各級市場監(jiān)管、教育、發(fā)展改革等部門要依職責加強對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加強市場監(jiān)管綜合執(zhí)法檢查,依法嚴厲查處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價格并收費,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不按照規(guī)定提供服務而收取費用,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價格欺詐以及不按規(guī)定明碼標價等違法行為。對情節(jié)嚴重、性質惡劣的典型案例,要公開曝光。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校外培訓機構的日常監(jiān)管;發(fā)展改革部門負責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市場監(jiān)管部門加強校外培訓機構收費監(jiān)管工作,依法查處各類價格違法行為。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北京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對面向普通高中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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