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上午,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并通過了關于修改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修正案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民促法三審稿今日通過,營利性民辦學校禁入義務教育

2016-11-08 11:57:38發(fā)布     來源:多知網    作者:徐佐君  

  多知網11月7日消息,今日上午,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以124票贊成、7票反對、24票棄權,通過了關于修改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

  民促法三審稿第十九條規(guī)定,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但是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修正案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修正案規(guī)定,非營利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得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余全部用于辦學;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余依照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

  在本決定公布前設立的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根據依照本決定修改后的學校章程繼續(xù)辦學,終止時,民辦學校的財產依照本法規(guī)定進行清償后有剩余的,根據出資者的申請,綜合考慮在本決定施行前的出資、取得合理回報的情況以及辦學效益等因素,給予出資者相應的補償或者獎勵,其余財產繼續(xù)用于非營利性學校辦學;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應當進行財務清算,依法明確財產權屬,并繳納相關稅費,重新登記,繼續(xù)辦學。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

  在收費方面,修正案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民辦學校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根據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確定,向社會公示,并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jiān)管。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制定,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jié)、由學校自主決定。

  此外,民辦學校收取的費用應當主要用于教學活動、改善辦學條件和保障職工待遇。

  在上午的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發(fā)布會上,教育部副部長朱之文表示,不得舉辦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并不是限制義務教育階段由民辦學校提供有特色、多樣化的教育服務?,F有收費較高的民辦學校可以按照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根據各地的具體辦法來確定收費標準,保持自己的辦學特色,只要符合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法律要求,都可以繼續(xù)舉辦。

  朱之文指出,目前我們國家已經審批設立的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沒有一所是營利性的,即使是收取較高學費的民辦中小學也不是營利性的。所以,不存在法律實施后會有一大批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會被強制退出的問題,只有個別實施義務教育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他如果想轉設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時候,會受到這個條款的限制。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許安標解釋,非營利性和盈利性民辦學校的界定標準在于,舉辦者出資舉辦民辦學校是否從辦學活動中取得收益,辦學的結余是否全部用于繼續(xù)辦學,若學校終止,清償債務之后的剩余財產是否繼續(xù)用于其他非營利性學校辦學。(多知網 徐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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